建筑工程学院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建筑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1-05-25浏览次数:409

为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校发〔202123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1519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申报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2. 高质量完成学校和院(系)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及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无教学差错和事故。关心所在学科的发展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研究内容符合所申报学科研究方向要求。

4. 具有博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

5. 产业导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能力的产业(行业)人员。

6. 3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不接受申报:

(一)因违反国家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诸如: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二)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情况。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没有达到要求而出现未正常毕业情况。

二、申报必备条件

1.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近五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或住建部、交通部、应急管理部等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四)或省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承担厅局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到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或获得学校博士科研启动金。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其中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获得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额定名额内,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累计科研成果转化10万元或单项科研成果转化5万元以上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等。(注:发表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作为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等同于第一作者。)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授权与研究领域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可以等同于在B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仅限1篇)。

2.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科技实践能力突出,具备相应行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注册建筑师、城乡规划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评估师等,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具有在研科技项目或科研经费在账5万元以上。

(二)近五年至少主持或完成应用类科研项目1项,或被权威部门、企业采纳的调研或咨询报告1项,或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工作1项。

3. 兼职导师

(一)品格高尚,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行业的学术专家。

(二)符合本办法导师任职规定的相应条件。

4. 产业导师

(一)应与我校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相关领域职业经验,具有5年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工程实践经历,具有丰富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等环节提供指导。

(四)产业导师一般不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五)产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培养单位与产业导师协商解决。

三、遴选日程安排

     

时间节点

工作内容

负责人

531

1.  申报人填报相关表格(填报与时间相关的内容起止时间为201651日至2021430);

2.  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学院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朱红明

63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2.  上报初评排序表和个人《申请表》。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其他

(一)非博士点单位教师可跨学院申报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不允许跨学院申报。

(二)申请人应根据所属学科,结合自身实际和所属学院学位授权点情况确定申报类型。

(三)学术论文认定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术期刊分类标准(修订)》(校学术发〔20167号)《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术期刊分类标准(修订)补充》(校学术发〔20171号)执行。

(四)申报材料的认定和审核:

1.所有需认定项目均需由认定人签字

2.教学情况的认定,本科、研究生授课情况分别由学院本科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依据开课计划和课表认定;

3.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并曾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相应行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认定;

4.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认定;

5.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初评后,由研究生处、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本实施细则由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

攻读学位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由本细则遴选获得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可具备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由本细则遴选获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者,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须遴选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