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校发〔2022〕55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5年11月5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2. 高质量完成学校和院(系)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及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无教学事故。关心所在学科的发展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研究内容符合所申报学科研究方向要求。
4. 获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必备条件
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近五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总额,非工科类1万元以上、工科类5万元以上),或所在导师组人均当年在账科研经费非工科类1万元以上、工科类5万元以上。“近五年”
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三、招生限额
1.硕士研究生导师可招生限额以当年导师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为参照,学术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人,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5人。经费充足的导师或生源充足的专业等特殊情况,其招生限额可由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2.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初次招生人数原则上为1人,尚未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的导师,科研成果突出的,经学科审核同意第二次招生可增招1-2名研究生。
3.导师未提出招生资格申请视为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者2026年不能招生,连续三年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一年:
(1)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3)上一年度研究生论文盲审两人次不合格。
(4)上一年度指导博士研究生有1名及以上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取消学籍的。
(5)其他应暂停招生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两年:
(1)指导的学位论文经有关部门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
(2)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招生资格审核日程安排
组织单位 |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报送校学位办材料 |
研究生培养单位 | 11月6日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修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 11月6日下班前,各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电子版和纸质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
研究生培养单位、校学位办 | 11月7日-11月10日 | 校学位办审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审核通过后,由培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 |
研究生培养单位 | 11月10日-11月12日 | 导师个人申报,填写《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或《2026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科所在培养单位。 | |
研究生培养单位 | 11月12日-11月17日 | 由学科所在单位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导师招生资格并表决,表决通过名单自11月17日起在本单位网站公示5天。 | 11月17日下班前,各培养单位报送《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初审通过名单》、《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合格名单》电子版及纸质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
校学位办 | 11月17日-21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复核,对材料复核无误的导师名单自11月21日起公示7天,报学校审批。 | |
五、其他
所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哈尔滨理工大学。